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77號原告 賴東和 訴訟代理人 余柏儒 律師被告 董維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及價額,依原告所為變更聲明狀所示之聲明及內容,暫行核定:
一、聲明第一項返還房屋部分,依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8,800元。
二、聲明第二項給付欠租部分,因非附帶請求,核定為534,000元,至其餘違約金及不當得利等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予另計。
三、聲明第三項給付不當得利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予另計。基上,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及價額,暫定為2,312,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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