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3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宇昌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宇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洪宇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