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0號聲請人新德記肥料廠法定代理人 李耀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怡潔┌────────────────────────────────────┐│附表:本件支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民國)│(新臺幣)││├─┼──────┼────┼────┼──────┼─────┼────┤│01│新德記肥料廠│合作金庫│中興大學│109年5月15日│90,020元│0000000│││李耀全│羅東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