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 呂進陽 被告榮益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貴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即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係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
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二、提出被告榮益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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