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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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042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