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9號原告甲○○被告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1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谷鴻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張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