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42號上訴人即原告丙○○
乙○○壬○○庚○○己○○丁○○辛○○戊○○
縣員林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77,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