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49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壹仟陸佰肆拾伍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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