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58號
上訴人即本訴原告兼反訴被告 李文清 被上訴人即本訴被告兼反訴原告 楊達新
楊繼宏 楊玉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358號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免徵裁判費,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3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書記官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