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82號原告 詹士進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 律師複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忠泰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佰零伍萬元〔計算式:50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81,0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9,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零伍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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