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02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明叡
陳冠蓁 被告 劉子嘉 ( 劉益佃 之繼承人)
劉建麟 (即劉益佃之繼承人) 劉芊岑 (劉益佃之繼承人)被告兼上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曾雅惠 (劉益佃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三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