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40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柯仲宜 被告 余鎧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8萬6,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4,951元,扣除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有第一審裁判費9萬4,451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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