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易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鼎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2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范鼎蔭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