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3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位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位山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位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如係在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受刑人為如附表編號1、2、6所示之犯罪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之該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法後之規定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1條第5款,就本件受刑人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於:(一)93年9月至94年2月間,分別犯有連續幫助逃漏稅捐罪、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9年5月7日,以98年度中簡字第386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
2月、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並於99年9月10日確定;(二)95年7月至97年8月間、97年11月至97年12月間、98年5月至98年6月間,均犯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0年3月10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2417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3月,並於100年6月15日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受刑人之上訴而確定;(三)92年11月18日後某日至95年間,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經本院於100年10月31日,以100年度重訴字第4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並於100年11月22日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件聲請意旨於法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年3月7日
書記 官紀龍年 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日期│├──┼─────┼────┼────────┼────┼────┤│1│連續幫助逃│有期徒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5月│99年9月│││漏稅捐罪│4月,減│98年度中簡字第│7日│10日││││為有期徒│3861號││││││刑2月││││├──┼─────┼────┼────────┼────┼────┤│2│連續犯商業│有期徒刑│同上│同上│同上│││會計法第71│6月,減││││││條第1款之│為有期徒││││││填製不實罪│刑3月││││├──┼─────┼────┼────────┼────┼────┤│3│商業會計法│有期徒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100年3│100年6│││第71條第1│10月│分院99年度上訴字│月10日│月15日│││款之填製不││第2417號│││││實罪│││││├──┼─────┼────┼────────┼────┼────┤│4│同上│有期徒刑│同上│同上│同上││││4月││││├──┼─────┼────┼────────┼────┼────┤│5│同上│有期徒刑│同上│同上│同上││││3月││││├──┼─────┼────┼────────┼────┼────┤│6│連續犯商業│有期徒刑│本院100年度重訴│100年10│100年11│││會計法第71│1年,減│字第43號│月31日│月22日│││條第1款之│為有期徒││││││填製不實罪│刑6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