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57號原告 高邱麗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琪爵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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