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120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榮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第一審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12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