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財務報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92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忠庸 被上訴人即被告順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允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財務報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