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231號原告 朱盈吉 原告與被告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25,000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其中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惟本件係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等,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620元,是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0元(計算式:2,430元-1,620元=810元);另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者,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此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而經上開合併計算後,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10元(計算式:810元+3,000元=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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