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212號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 蕭智盛 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智盛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戶籍設於嘉義縣鹿草鄉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