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170號、98年度毒偵字第4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肆壹肆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4790號為不起訴處分,被告於該案持有之海洛因1小包(含袋毛重約0.6公克,驗餘淨重0.4149公克)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民國98年12月5日晚間10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巷○○號居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業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47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分在卷可稽(見98年度毒偵字第4790號卷第22頁)。而本件扣案疑似海洛因之白色粉末1小包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4149公克),有該院99年3月17日草療鑑字第099030011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見同上偵卷第27頁),是本件扣案之海洛因1小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該毒品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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