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偵字第1246號、99年度執聲字第19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地獄少女」影音畫冊壹本、重製光碟貳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98年度偵字第1246號為緩起訴處分,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98年2月4日確定,並於99年2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之盜版「地獄少女」影音畫冊1本、重製光碟2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246號為緩起訴處分,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98年2月4日確定,並於99年2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屬實。又警方查扣之盜版「地獄少女」影音畫冊1本、重製光碟2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按。依上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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