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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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金字第12號上訴人 盧翔 宇
樓被上訴人 林正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4日本院100年度金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何悅芳法官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