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444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92年度禁字第236號禁治產宣告事件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