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31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債務人 林有全林先知 債務人 林鉦棋林志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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