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09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209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11,161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093.59平方公尺乘以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8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420,864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張豐松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