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字第14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簡字第14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交簡字第147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70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爰審酌被告前曾因酒後駕車,經本院判處拘役40日,仍未記取教訓,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犯罪後坦承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逕為簡易判決。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玉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曾盈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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