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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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款不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7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借款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七起日內,補正訴之聲明第一項所指之借款金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遠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