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為聲請人)甲○○誤蹈法網,深感悔悟,惟因家有老母,長期臥病在床,需聲請人照顧生活起居,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裁定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起羈押在案。聲請人前已依相同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一四四號裁定駁回聲請,有該裁定一份附卷可憑。聲請人雖再以前開理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惟所陳稱其母親年紀老邁且長期臥病在床之情形,除仍無證據可資證明外,即便屬實,亦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列不得駁回之各款原因,從而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仍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法官謝慧敏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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