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緩刑四年。茲因該受刑人乃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五月間某日因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以九十四年少連上訴字第三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六月併科罰金十萬元,並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確定在案。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