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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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吳惠娜

代理人 蔡佩儒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或收入證明。

三、請 陳明 聲請人自聲請清算程序開始即113年8月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且應逐一列出各項支出項目(如膳食費、交通費、租金、水電瓦斯費、手機費等),並應提出相關單據或證明文件以佐;或陳報願以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以桃園市最低生活費用1.2倍列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

四、請提出聲請人機車行車執照。

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例如:租屋補助、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等)?若有,其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1年8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若無,則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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