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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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禁止接見通信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3號聲請人 洪啟德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洪文佐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啟德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然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本案事實業已釐清,聲請人顯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爰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洪啟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羈押之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本案之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5月13日執行羈押,並諭知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經查,本案經本院調查、審理後,認被告已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之虞,前據以禁止接見、通信之事由業已不存在,且本案業於100年6月7日判決,本院認已無就在押之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李宛玲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王耀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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