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200號聲請人三川風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4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97年度除字第32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臺灣土地銀行和平分│臺灣土地銀行和平分│97年3月26日│15,000元│PQ0000000││││行 林瑞聰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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