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廢止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送監執行並假釋後,復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三年一月十八日,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送監執行,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六十六日,縮短之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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