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92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92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921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張慶村 債務人 陳俊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壹仟貳佰零貳萬零玖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②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貳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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