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92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92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920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秀卿 債務人 何麗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陸仟肆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陸萬貳仟陸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逾期第一個月者,應繳納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者,應繳納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者,應繳納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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