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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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51號原告乙○○
不得由被告甲○○○
不得由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25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何清富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乃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