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附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附民原告乙○○○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94年度交易字第3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重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謝梨敏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