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13號上訴人 邱塗金
林茹海 楊仁元 被上訴人 林大衛
林榆頵林佩璍 林昱君 林尹涵 王金進 王斌宇 何麗惠 王姿婷 王和蕎王憲羣 陳雪雲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林大衛、林榆頵即林佩璍、林昱君、林尹涵、王金進、王斌宇、何麗惠、王姿婷、王和蕎即王憲羣、陳雪雲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等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62,611元(計算式:38.74㎡×27,500元/㎡+104.39㎡×27,500元/㎡+21.13㎡×27,500元/㎡+8.75㎡×27,500元/㎡+51.55㎡×27,500元/㎡+71.10㎡×27,500元/㎡+0.90㎡×27,500元/㎡+2.40㎡×27,500元/㎡+10.61㎡×27,500元/㎡+94.59㎡×27,500元/㎡+141.03㎡×27,500元/㎡+31.21㎡×27,500元/㎡+3.05㎡×27,500元/㎡+35.10㎡×27,500元/㎡+111.23㎡×27,500元/㎡+15.72㎡×28,800元/㎡+118.79㎡×27,500元/㎡+34.56㎡×27,500元/㎡+110.32㎡×27,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3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3,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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