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易字第21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97年度交易字第215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35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甲○○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於民國97年7月4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甲○○後,於9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