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白淑珍 被告 郭蓬基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許勻睿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