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133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許琮貿 上列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廖文義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債務人廖文義住所位於新竹市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債務人廖文義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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