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543號聲請人神說國際網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安 代理人 吳仁欽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周竹生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吳仁欽為「送達代收人」抑或為「代理人」?因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載明為代理人,然聲請狀內未附委任狀,如為代理人,應補提委任狀。
㈡台端聲請狀附表內編號20、21之票面金額誤繕(應為10萬、13萬)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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