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91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林澔貞 被告 呂炳霖
黃偉達 李彥鋒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訴字第522號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紀雅惠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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