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4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梅選任辯護人盧美如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梅自民國壹佰壹拾叁年拾月貳拾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梅因強盜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13年5月14日執行羈押、同年8月14日、同年10月14日分別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被告因另案毀棄損壞案件,自113年10月29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2月之刑期,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執火字第10336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上述另案而入監執行,則本案對被告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即已消滅,爰依前述規定,自其等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10月29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展庚
法官郭鍵融
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