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緝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緝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孟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新北○○○○○○○○○)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施函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昀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