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979號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 林思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2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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