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5288號債權人 孫旭駿 代理人 孫嘉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慶豐林孟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民法第272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若無,請具狀撤回「連帶」之部分。
二、債務人林慶豐、林孟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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