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55號原告百內爾國際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金錠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被告葳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高雄市○○區○○○路○○號20樓公共走道內之增設物全部拆除,並將占用之公共走道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1,575元(即原告陳報占用部分之客觀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