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抗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抗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44號抗告人 陳嘉文 相對人 楊仁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42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6紙(下稱系爭本票),詎經到期後向抗告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相對人爰提出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審核後,認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而裁定准許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系爭本票係因抗告人父親即訴外人 陳恩典 自行為抗告人參與加入陳恩典起首主持之民間互助會,而逕行要求抗告人開立。惟抗告人從未自互助會中獲取任何金錢,全由陳恩典操作獲利,嗣陳恩典亦未盡到支付會款之義務,反係全由抗告人承擔責任。抗告人仍有還款誠意,惟因名下僅有機車1部,且有就學貸款需定期繳納,目前正值轉業期間並無穩定收入,扣除所需費用,可供執行之金額非常有限。本件聲請除增加抗告人身心負擔外,並無實際利益可得,若能協商放寬還款金額條件,對雙方實為真正有利。綜上,抗告人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次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系爭本票從形式上觀察,係由抗告人所簽發,並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是系爭本票就其形式上要件予以審查,並無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原裁定准予系爭本票強制執行,於法並無不合。至於抗告人主張之上揭事由,僅係其簽發系爭本票之源由,且就兩造間還款事宜,應由抗告人自行與相對人協商,並非本件非訟事件所得審究。從而,抗告意旨雖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王碩禧法官呂憲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依靜附表:
┌──────────────────────────────────────────┐│利息: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3年11月10日│20,000元│未載│103年11月10日│734762││├──┼───────┼───────┼──────┼───────┼─────┼──┤│002│103年11月10日│20,000元│未載│103年11月10日│734763││├──┼───────┼───────┼──────┼───────┼─────┼──┤│003│103年11月10日│20,000元│未載│103年11月10日│734773││├──┼───────┼───────┼──────┼───────┼─────┼──┤│004│103年11月10日│20,000元│未載│103年11月10日│734768││├──┼───────┼───────┼──────┼───────┼─────┼──┤│005│103年11月10日│20,000元│未載│103年11月10日│734770││├──┼───────┼───────┼──────┼───────┼─────┼──┤│006│103年11月10日│20,000元│未載│103年11月10日│734771││├──┼───────┼───────┼──────┼───────┼─────┼──┤│007│103年11月10日│20,000元│未載│103年11月10日│734757││├──┼───────┼───────┼──────┼───────┼─────┼──┤│008│103年11月10日│20,000元│未載│103年11月10日│734755││├──┼───────┼───────┼──────┼───────┼─────┼──┤│009│103年11月10日│20,000元│未載│103年11月10日│734756││├──┼───────┼───────┼──────┼───────┼─────┼──┤│010│103年11月10日│20,000元│未載│103年11月10日│734753││├──┼───────┼───────┼──────┼───────┼─────┼──┤│011│103年11月10日│20,000元│未載│103年11月10日│734767││├──┼───────┼───────┼──────┼───────┼─────┼──┤│012│103年11月10日│20,000元│未載│103年11月10日│734769││├──┼───────┼───────┼──────┼───────┼─────┼──┤│013│103年11月10日│20,000元│未載│103年11月10日│734766││├──┼───────┼───────┼──────┼───────┼─────┼──┤│014│103年11月10日│20,000元│未載│103年11月10日│734765││├──┼───────┼───────┼──────┼───────┼─────┼──┤│015│103年11月10日│20,000元│未載│103年11月10日│734751││├──┼───────┼───────┼──────┼───────┼─────┼──┤│016│103年11月10日│20,000元│未載│103年11月10日│734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