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92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佰叁拾伍萬叁仟肆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壹仟叁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王玉雙